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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还未满十六周岁,需在生日的一天后才满十六周岁。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在罪数的形式上属于实质的一罪结果加重犯,后来将朱某杀害属于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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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ry 发表于 2021-08-14 20:02
未满16周岁,首先不构成盗窃罪。盗窃既遂,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拦截,拿刀杀人排除抵抗,符合转化抢劫行为,应以抢劫论罪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朱某并非是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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