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