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张某和孙某,孙某死亡,张某不同意孙某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 王某和赵某设立乙合伙企业,打算利用赵某发明的养殖方法进行海鲜养殖,乙企业成立后发现赵某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海鲜养殖
- 丙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2名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解散
- 丁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李某和刘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李某提出继续经营,刘某不同意
结合这两条,孙某死亡,继续人没有入成伙,不具备二人以人的成立条件,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了,合伙企业解散。
不能光局限于法条第85条,答案没毛病。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全体同意解散可以
有任意退出权没错,但 不影响在三十日内找到新的合伙人。
B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解散;
C全体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则解散。部分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继续经营。若同意继续经营的为一人,解散;
D经营期限届满,全体一致同意继续经营的,继续存在, 部分不同意,退伙;若同意继续经营的为一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