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证券法 » 经济法 » #107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70#
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证券法规定,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李某以其姓名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开户登记,进行个人股票买卖活动
  • 李某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股票引起不便,遂化名王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开户登记,买入并持有股票
  • 李某在成为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前,将其所持有的股票1000股依法转让
  • 李某由于工作出色,受到某上市公司的赞赏,该上市公司决定向李某赠送本公司股票,李某也接受了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38
8
2
详细评论内容
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3 09:23
证券从业人员因为掌握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接受、持有股票——一点都不能沾。
5 # ZHANGYUXUN 发表于 2013-5-19 02:02
,对于D项要细分吗?如果说公司法,那是不是应该AB呀
4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0-11-3 22:52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 # 袁哲 发表于 2010-4-17 12:18
记错了,记到公司法可以公司人员奖股去了。所以没选D
2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6-28 10:49
证券业从业人员因为掌握内幕信息,因此,在职期间禁止从事证券买卖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相关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及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该相关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已发转让。
1 # lianggelantudou 发表于 2009-5-17 10:11
依据的法规错了,应该是《证券法》43条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