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及罢免权);宗教信仰自由(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的行为的自由和宗教上的结社自由);人身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文化教育权(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中,劳动权与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财产权不是积极收益权,而是消极防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