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
- 《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
- 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
- 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
《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以下规定才合法:(1)情节轻微的,1--3万;(2)情节严重的,罚款3万--5万;
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1、依当事人申请的附带审查,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认为有...
对头;
不可以附带审查的
①行政法规
②部门规章
③地方政府规章
④国务院的规定
依职权附带审查VS依老百姓申请附带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复议机关主动)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人大法工委释义27条:“依职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才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上”的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的审查行为依据是审查范围不限
2、依照申请的是规章以下文件
①行政法规
②部门规章
③地方政府规章
④国务院的规定
1、依当事人申请的附带审查,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认为有问题,除自己有权处理的,提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2、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附带审查,认为有问题,除自己有权处理的,提交相关的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
①行政法规
②部门规章
③地方政府规章
④国务院的规定
我在网上找到这样的解释应该能帮助分析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请教如何看出《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就是规章了,而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因为题目中给出了上位法,所以出现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都认为是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