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全议庭自行采取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全议庭自行采取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全议庭自行采取
涉及人身钱财==院长批「两拘一罚,,可先斩后奏,但法定」;口头训诫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