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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真题卷一第97题]: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面问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 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 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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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0 13:49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功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功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6 15:56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5 # joanna林 发表于 2011-9-7 23:20
法条原文,《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所以应当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实践中也是这样的。
故C项错误。
4 # sunnielily 发表于 2011-7-26 13:38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3 # xueyong_01 发表于 2010-9-1 00:06
珊瑚草 2010年08月17日 22: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法律规定可以告连带,但是“权利可以放弃”,所以对于共同被告,可以只告其中的部分
2 # 炫目 发表于 2010-8-20 21:04
因为是连带责任 所以是共同当事人
1 # 珊瑚草 发表于 2010-8-17 2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法条明明写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为什么答案“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到底是都为当事人还是可以选择的?谁知道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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