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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2#
[08司考真题卷二第3题]: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 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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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7 19:27
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4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2 10:59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3 # sammikelly4455 发表于 2010-8-25 18:00
方式错了不要紧!有杀意!人死了!就是既遂
2 # qyc13145407 发表于 2010-8-4 01:47
做这种题的方法是以无招胜有招,根据常识,一般人在15秒内可以轻松搞定!
1 # anqilike 发表于 2009-8-11 13:25
这解析过时了,应该这样想:本题考查的是结果的提前实现,即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一点就是要判断“着手”的认定,而着手的认定即为实行行为的认定,而实行行为又是对法益侵犯具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所以,判断本案中的既遂与否,关键点就是判断本案中行为人那唯一的行为,即投放安眠药的行为是否已经是“着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识到,投放安眠药已经对生命的法益有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着手,既然着手,又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按照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应当将该死亡的危害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即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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