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国际三法 » 分科真题 » #133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3354#
[2004年真题]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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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去卡西迪 发表于 2018-7-19 16:46
真题完整性是什么鬼啊...赶紧改答案吧
10 # louzi 发表于 2014-2-11 15:40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9 # 小女巫20130802 发表于 2013-8-6 21:40
什么保持真题完整性 ,有必要吗,又不是今年会出这道题!法律都改了
8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6-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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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3-3-27 16:43
现在新法的规定跟国际接轨了。
6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1 21:49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本体中,大卫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所以应适用有经常居所的乙国法律,所以新答案选C
5 # wanglin1943 发表于 2012-5-1 11:15
但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本体中,大卫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所以应适用有经常居所的乙国法律,所以新答案选C
4 # 冉冉的后来 发表于 2012-3-15 15:49
我们要的是这道题的正确答案,不想知道司法部当年的答案是什么…
3 # 落花时节 发表于 2011-9-7 18:39
13354# 本题你已经连续做错 5 次
2 # heizhi 发表于 2011-8-30 15:03
既然解析改了,为啥答案还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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