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 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 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 甲在2003年8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2001年6月,批准机关又发文称没有批准股权回购,实质上是对4月份的批准决定进行变更,已经导致了权利义务关系变化。
法院执行其经过审判的,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是行政确认行为,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不能申请执行
B 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甲乙民事行为约定有效,乙违约,可以起诉
C 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2001年4月批复有效,2001年6月批复也有效,没有撤销就有效。2001年6月的行为是4月份的重复行为。两个批复都有效,2001年6月批复不涉及甲乙合同修正案内容,但是2001年4月批复涉及。两者都有效,2001年6月批复就是多余的批复,复读机行为。
D 甲在2003年8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