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6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615#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二第67题]:甲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 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
  • 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
  • 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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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7 16:39
C: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情况下(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法院准许),可以担任辩护人。
D:陪审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情况下(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法院准许),可以担任辩护人。
28 # 小香儿 发表于 2014-7-25 13:18
抢劫罪也可能判处无期徒的,所以a不应选了。
27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0 11:11
答案:ABD
2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6 14:37
存疑
25 # yhj6265 发表于 2013-6-29 23:03
按照根据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甲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是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所以A不应选
24 # aviva8556 发表于 2013-4-23 14:29
题目没错。ABD
A 甲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件。
B 乙案件部分撤销就说明乙非同案犯,无利害关系,当然可当辩护人。
C 堂兄为检察院工作人员若非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不能成为辩护人,故不选
D 姐姐虽为本院陪审员,但是同时为近亲属,陪审员不为辩护人的条款对其不适用。
请注意,刑诉中的近亲属为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3 # 坚果粉丝 发表于 2012-9-9 17:57
根据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2 # 环佩从容 发表于 2012-8-4 20:37
部分撤销,太模糊了,让人误解
21 # 德武秀吉 发表于 2012-8-3 09:42
淡淡一生 2011年08月19日 16:13:13
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能适用死刑。而在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了18周岁,不属于应...
这个理解是正确的。谢谢
20 # 海军司考 发表于 2012-7-24 09:37
mqx 2012年03月12日 20:43:08
甲的堂兄不属于他的近亲属范围是不错,但是,堂兄也属于亲友的范围啊.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原则上是不可以作为辩护人的,同时又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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