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不当行为。
(二)恢复原状。
(三)赔偿。
(四)道歉。
(五)保证不再重犯。
(六)限制主权。
(一)终止不当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当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二)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三)赔偿。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即指责任国对其不当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国家责任。
(四)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五)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
(六)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
这些方式可以在某一事件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视有关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具体损害后果而定。
恢复原状不仅指归还被掠夺的财产、历史文物,修复被损坏的建筑物等,还包括撤军。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人员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