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
- 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 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B呢?为什么没有人认为B对呢?
1998执行规定54条2款,被2006公司法73条废除: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依据2006《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
乱,关系都没弄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下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就是72条与73条的区别。72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
73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法院...
B项 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是陷阱,故意把学生的思维引到公司法72条上面去;
就是72条与73条的区别。72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
反了!!!
73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72条的意思是,向外转让,要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转让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73条的意思是,向外转让,要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转让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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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表述不同,其实都是一个意思。不同意就买,不买就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