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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9#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69题]: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
  • 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 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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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梅阿查66666 发表于 2016-5-4 17:53
b
17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6 15:19
zhuizhudejiaobu 2010年08月20日 13:06:27
35631334 2010年08月19日 11:00:55
B呢?为什么没有人认为B对呢?
B不对,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只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反对...
可见:
1998执行规定54条2款,被2006公司法73条废除: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依据2006《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6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4 21:33
邹贞 2010年05月31日 22:31:58
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
法院不会等着一帮股东磨磨唧唧地讨论是否反对、同意转让最后来个“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是直接拍卖
1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4 21:31
环佩从容 2011年09月06日 23:41:43
乱,关系都没弄懂
 B.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73条:李某、张某和刘某即使反对丁,也可以放弃购买) 反对=72条的“不同意”;本题适用73条强制执行;
14 # 环佩从容 发表于 2011-9-6 23:41
乱,关系都没弄懂
13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5-24 22:45
第七十二条 【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下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 # cpyz 发表于 2011-3-7 13:30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转让的,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B项应是正确的。
11 # degress 发表于 2011-1-2 14:20
degress 2011年01月02日 14:19:19
zhanghesheng8 2010年08月31日 23:02:58
就是72条与73条的区别。72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
反了!!!
73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法院...


B项 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是陷阱,故意把学生的思维引到公司法72条上面去;
10 # degress 发表于 2011-1-2 14:19
zhanghesheng8 2010年08月31日 23:02:58
就是72条与73条的区别。72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

反了!!!
73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72条的意思是,向外转让,要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转让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9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31 23:02
就是72条与73条的区别。72条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73条的意思是,向外转让,要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转让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虽然表述不同,其实都是一个意思。不同意就买,不买就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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