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数不足(5人)《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提议召集权而已)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B项表述不准确,应为: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B项表述不准确,应为: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前两者,董事变成不足三分之二,亏损三分之一,然后董事会有自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