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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深圳的甲公司,在广州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可以向深圳和广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 乙公司可以同时向深圳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 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 如果该判决在深圳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广东高院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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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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