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法的运行 » 法理学 » #1742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428#
张法官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我国《刑法》中的“入室抢劫”中的“室”需要界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张法官应当首先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
  • 如果文义解释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张法官还可以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和体系解释的方法
  • 如果上述方法仍然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
  • 由于解释方法不同往往带来解释结果的差异,所以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解释
  
本题有 1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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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服请上诉 发表于 2017-12-27 22:03
好生氣啊,有沒看到不正確的,還深深的怀疑了自己
11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4 13:34
:通说认可下列法律解释方法位阶:(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通常用前一种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结果时方可适用下一种解释方法。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这种优先关系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推翻的。但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于情况下,给予充分论证才能够予以推翻。
10 # huaer1985 发表于 2012-9-10 11:20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产法者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这仅仅是一般情况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0 16:42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产法者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通常用前一种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结果时方可适用下一种解释方法。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这种优先关系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推翻的。但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给予充分论证才能够予以推翻。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8 # manikang 发表于 2012-3-3 06:20
(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C项说的是“目的解释”,那到底是(3)“立法者目的解释”还是(6)“客观目的解释”?

我不懂,这个如何分辨?
7 # y814 发表于 2012-3-1 10:46
B和C 并不是错位,B是对的,C是错的。B选项说张法官还可以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和体系解释的方法,这句话本身没有错误,因为只是牵涉到A中的文义解释和B中的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顺序问题。所以B选项是对的,C选项就说错了顺序。
6 # djz518 发表于 2011-11-26 22:46

我认为答案:A,D均选.
5 # consatant 发表于 2011-9-6 19:18
B和C的位阶好像错位了么,谁能解释一下么?
目的解释应该在历史解释之前啊。
4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5-15 10:28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通常用前一种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结果时方可适用下一种解释方法,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这种优先关系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推翻的,但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给予充分论证才能够予以推翻。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3 # panniw 发表于 2011-3-9 20:44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产法者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通常用前一种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结果时方可适用下一种解释方法。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这种优先关系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推翻的。但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给予充分论证才能够予以推翻。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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