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经济法综合 » 经济法 » #177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66#
梁山公司刚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位于某县城郊区一片土地的使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梁山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没有限制
  • 梁山公司对其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 梁山公司可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 梁山公司转让该块土地上建造的房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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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6-23 20:18
答案中不应该有C选项。
9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9-10 15: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8 # taizi1986422 发表于 2012-8-14 10:08
按照此解释可以,只是需要先经过批准
lzj_79 2010年09月04日 20:2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7 # Peggy1996 发表于 2012-5-23 1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D是正确的。
6 # Peggy1996 发表于 2012-5-23 1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D是正确的。
5 # 阿门阿门 发表于 2012-5-6 20:50
orlane 2011年06月18日 20:45:56
要是c允许的话不就是国家允许炒地皮了
4 # orlane 发表于 2011-6-18 20:45
要是c允许的话不就是国家允许炒地皮了
3 # 司考松二 发表于 2010-12-20 14:28
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划拨目录中的用地范围,呵呵
2 # lzj_79 发表于 2010-9-4 20:22
答案中不应该有C选项。
1 # lzj_79 发表于 2010-9-4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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