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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
对人管辖——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
对人管辖——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的同意进行管辖。
2、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3、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强制管辖,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
2、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
3、任择强制管辖。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