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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说法正确的是
  • 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可以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 自愿管辖是指在现行条约或者协定中,各方自愿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
  • 协定管辖是指在争端发生后,当事国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 要接受任择性强制管辖,当事国必须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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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li-lu 发表于 2017-3-2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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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greenteazai 发表于 2017-3-6 21:22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7 # 睿石 发表于 2016-4-7 00:26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6 # alan1985 发表于 2015-6-23 18:44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5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7:04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4 # wangwang111 发表于 2014-7-27 15:55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27 16:24
国际法院:
一、对人管辖: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以上两者都不是:但向国际法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
二、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再提交国际法院;
2、协定管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的应属国际法院管辖规定;
3、任择强制管辖:前提是国际法院当事国,管辖范围: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产生的赔偿。
12 # 成长的毛毛 发表于 2014-6-13 12:06
zy10000 2012年08月03日 21:05:09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
对人管辖——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
11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6-13 00:05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
对人管辖——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的会员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对事管辖权
1、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的同意进行管辖。
2、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3、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强制管辖,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
2、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
3、任择强制管辖。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
10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5 07:01
任择性强制管辖,首先要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次是发表声明就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性质和范围等问题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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