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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法官任免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辞退
  • 辞职或被辞退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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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10-22 04:19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31 18:52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31 18:48
法官不得兼任的:
1、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3、不得兼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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