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789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899#
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公平”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 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5
7
0
详细评论内容
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 15:54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适用。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5 17:41
衡平法也是一种判例法,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

公元15世纪,英国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适用。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