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7921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21#
以下对罗马法中法人制度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古代罗马法中已经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 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 依照罗马法,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 到帝国时期,团体只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可成立,无须皇帝批准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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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0 09:26
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 (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

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因此,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10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2 23:21
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 (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
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因此,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9 # yuqian5188 发表于 2014-1-25 14:06
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 (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
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因此,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8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 21:09
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 (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
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因此,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5 15:24
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 (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
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因此,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6 # 温柔卡布奇诺 发表于 2012-7-21 17:34
D选项三大本上写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5 # wuqing1980 发表于 2012-6-20 12:49
数额多少有没有严格的规定?
4 # brock 发表于 2012-6-11 17:47
luckmin74 2011年03月13日 15:21:41
D选项,解析说的是经过元老院“或”皇帝的批准即可,不是“和”!说明“只需元老院批...
是啊 D应当选啊。 这些题都是谁出的啊? 到底有没有价值?
3 # djz518 发表于 2011-12-11 09:49
只需元老院批准,须皇帝许可.
2 # 周大侠 发表于 2011-8-11 17:05
真的不好记,老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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