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应当)视为送达;
c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d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b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不能(应)视为送达;
c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d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就视为未送达(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b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不能(应)视为送达
c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d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就视为未送达(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b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不能(应)视为送达
c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d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就视为未送达(只要存在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即视为送达
第7条第3款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7条第4款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在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并非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期间届满之日就视为送达。它还需要存在第12条规定的情形才能视为送达。
第12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受送达人虽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能够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如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