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同时,开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
2)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进行适当限制;
3)《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最早在出现在美国的判例法中:1944年埃斯科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中,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同时,开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进行适当限制。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无过错责任;而非“在肯定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公平责任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同时,开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进行适当限制。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无过错责任;而非“在肯定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公平责任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同时,开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进行适当限制。
《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无过错责任;而非“在肯定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