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项不应选,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住所不明、住所不能确定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
解决住所消极冲突的原则是经常居住地。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