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很偏 但正好补[/quote]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题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