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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向某乙借款3万元,并约定半年后还清。但一年过去,某甲仍未还钱,某乙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查时,某乙无法提供某甲写给他的借条,只有某丙向法院提供证言,称某甲确实向某乙借钱3万元,他当时在场。某甲却声称此钱已还,还钱后某乙当面把借条撕了,所以未向某乙要收条。法院判决某乙败诉,某乙也没有上诉。一年后,某乙在女儿的储蓄罐里找到了当时的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应通知某乙另行起诉
  • 不应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因为已经过了再审时效
  • 应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因为该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 因某乙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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