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案外人只能对执行行为及标的有异议。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
不是当事人。|
(当事人不得异议执行物的产权,只能案外人才能异议
1、如果执行标的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原公司败诉后没有损失,偷着乐;
2、申请执行人也懒得管执行物是否是败诉方的财产,只要获得执行标的就行,不管是谁家的)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1、《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执行解释》6--10条: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也是《裁定撤销执行行为》,而不是《裁定中止执行》,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复议”,不是“再异议”;
2、对中止拍卖执行物的裁定,只能再审或者另行起诉,不是“再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不是当事人。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享有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