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商法 » 分科真题 » #200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027#
[2010年真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6题)
  • 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 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4
86
21
详细评论内容
28 # 敲木鱼的槌 发表于 2020-10-2 15:22
AC
27 # 毛舒舟 发表于 2014-9-9 22:52
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法91规定的是: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甲一周后提示付款,并未违反规定。根据票据法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因此A正确】

B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甲乙签订的是不动产买卖合同,过户登记只是发生物权效力,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乙不能拒付。B错误】

C 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这一选项恰恰说明了B选项是错误的,甲是可以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付款的,理由就是合同已经成立】

D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支票遗失,失票人可申请公示催告。】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6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8-13 18:01
没理解,为什么A错误
25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4-8-6 17:19
D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
B甲乙是物权关系不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对其拒绝付款。
24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6-28 13:10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3 # macmillans 发表于 2013-8-18 16:43
A 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法91规定的是: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甲一周后提示付款,并未违反规定。根据票据法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因此A正确】

B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甲乙签订的是不动产买卖合同,过户登记只是发生物权效力,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乙不能拒付。B错误】

C 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这一选项恰恰说明了B选项是错误的,甲是可以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付款的,理由就是合同已经成立】

D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支票遗失,失票人可申请公示催告。】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2 # yuzhouliu 发表于 2013-7-12 14:08
21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年07月09日 15:49:36
[引用]
鄢梦萱持AC观点,认为甲乙是物权关系不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对其拒绝付款。
A项 支票见票即付,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超期银行不付款,使用过支票你就会明白
B项 票据权利,前后手可直接抗辩
21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9 15:49
鄢梦萱持AC观点,认为甲乙是物权关系不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对其拒绝付款。
20 # suzie_xing 发表于 2012-9-13 11:14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9 # pancen 发表于 2012-9-10 17:26
和你一样
小葱 2012年09月08日 01:05:50
我选了ABC呢,什么情况。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