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赋予违约人以法定免责的事由,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则没有免责事由
但考试还是要以三大本为准,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但考试还是要以三大本为准,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违约责任不一定就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如果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那就没有什么“因果关系”问题。
D应当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PS 27楼的说法很值得思考
三大本上明确说,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AC!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违约责任不一定就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如果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那就没有什么“因果关系”问题。
D应当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