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只是扩张了担保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的关系形成后,债务人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而债务人的债权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自然可以用于担保债权。然而这项财产权利需要对次债务人主张才能实现,如果债务人放弃主张,将减少担保财产的范围,进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法律因此进行了干预,而且法律对其的干预是有限的。债权人仅仅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他主张的权利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产生的权利义务,债权人的身份类似于债务人的代理人。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没有突破债权的相对性。撤销权为债权的一种权能,只能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实际上指向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只是撤销的结果影响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其不构成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