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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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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19 20:40
够胆同我党争天下,揦屎上身。
1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4 17:08
我国与台湾:
1)判决后2年内提出,中止的,10日内提顺延;
2)未申请认可,直接起诉的,受理;
3)受理认可后,再起诉的,不受理;
4)认可被否认后,不可再次申请,但可直接起诉。

1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2 20:49

13 # TheKills 发表于 2011年08月06日 10:57:43
[引用]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该题C选项,只是说提出申请认可,并未说法院已受理,C选项安滴12条解释是否有不当之处?求解?


当事人提出申请认可与法院受理认可的确是两回事,可以认为法院受理认可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置程序,当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不一定导致法院受理。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存在着法院受理认可,并承认与与执行认可的可能性,其结果未定,所以,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否则,一旦受理并认可后,又受理了起诉,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损法律的公信力。
法院是否受理起诉,要待受理认可后有一定论后方可进行。
1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2 1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5-14)第九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和民诉法相一致,申请认可,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新法优于旧法。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认可判决申请与受理案件起诉是相斥的两种行为。
若受理认可,不得起诉。
未受理认可,或者受理后未被认可,可以起诉
15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2 14:36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14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5 19:35
四。
13 # TheKills 发表于 2011-8-6 10:57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该题C选项,只是说提出申请认可,并未说法院已受理,C选项安滴12条解释是否有不当之处?求解?
12 # 威力司考 发表于 2011-8-4 15:47
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11 # xtdw 发表于 2011-8-3 09:38
国私5-7三章有新的法规出台,这三章的题目只能作为参考了
10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15: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故本题中,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遵循该《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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