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刑事证据【新】 » 刑事诉讼 » #229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931#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 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 秦某的证言
  • 手提电脑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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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rankling 发表于 2017-7-19 22:29
刑讯等于刑讯逼供吗?还有B的关联性怎么理解
27 # 上善若水0101 发表于 2017-3-5 00:24
排除供述不排除辩解
26 # dlwangrui 发表于 2017-3-3 16:40
拖欠工资应该不是便捷啊
呵呵来也呵呵 2015-5-8 20:19
王某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辩解,对盗窃来说,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关联性呀。而问题是那些...
25 # sunminghui 发表于 2016-6-26 14:49
meined 2015-6-14 15:14
排除供述不排除辩解
24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5 09:35
没有看到经过刑讯。
23 # viishaobo 发表于 2016-4-11 21:03
芥末夜带刀 2015-12-26 22:02
本提解析有错误,刑诉法解释61条规定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并不是...
我觉得C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因应该为其证词只能证明在刘处买了台电脑,不能证明犯罪的过程,而且因为只能证明购买了电脑不知是赃物,故也不能证明销脏的过程,跟本案没有丝毫的关联性。
22 # mahuaguigui0 发表于 2016-3-30 20:16
芥末夜带刀 2015-12-26 22:02
本提解析有错误,刑诉法解释61条规定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并不是...
21 # 芥末夜带刀 发表于 2015-12-26 22:02
本提解析有错误,刑诉法解释61条规定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并不是解析中说的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的内容,而且,诉讼法解释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只是排除了暴力、威胁,而“欺骗”并没有在排除的范围之内,如若这样那公安机关的侦查谋略将无法在具体案件中使用,这一点陈少文和杨雄的讲义中都有表示,而且本题中说作为盗窃共犯处理的威胁也没有到严重程度,到了被告人心理压制的程度,所以C项供述可作为证据使用,本题可参考高法解释95条,及高检规则65条的规定,本题个人认为应单选,为A
20 # meined 发表于 2015-6-14 15:14
排除供述不排除辩解
19 # 呵呵来也呵呵 发表于 2015-5-8 20:19
王某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辩解,对盗窃来说,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关联性呀。而问题是那些证据。。。。。,所以B项本来就不是证据,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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