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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贸易合同,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法国乙公司申请仲裁,三个月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法国乙公司持该裁决到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已知中法均为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则我国法院的下列做法符合《纽约公约》的有?( )
  • 经审查发现中国甲公司未接到仲裁庭的通知,也未有机会答辩,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不符,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所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事项,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 经审查发现该裁决如执行将可能导致甲公司破产,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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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4 15:28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
1)经审查发现中国甲公司未接到仲裁庭的通知,也未有机会答辩;
2)经审查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不符;
3)经审查发现仲裁庭所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事项。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09:39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

经审查发现中国甲公司未接到仲裁庭的通知,也未有机会答辩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不符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所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事项
3 # 快剑追魂 发表于 2012-5-17 21:28
我记得杨帆讲义中说过,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相同,即只有以程序违法为理由方能拒绝执行外国裁决。请问仲裁庭所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事项这个属于程序问题?这个是实体问题吧?
2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5 13:41
AC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10:05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
经审查发现中国甲公司未接到仲裁庭的通知,也未有机会答辩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不符
经审查发现仲裁庭所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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