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13年三大本刑诉卷390页在第十二章(侦查)规定了比例原则。明确举例刑诉法第79条规定。也仅举此一例。
若单选D,B项和C项也有体现比例原则——B项对非法收集证据的限制不正是为了保护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