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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四通汽车公司与孙鑫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汽车合同。2009年12月,四通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鑫给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鑫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四通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责令孙鑫赔偿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经查发现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此时,二审法院应作下列何种处理?
  • 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直接审理后作出判决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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