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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质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考虑及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这段论述未体现哪些法律解释方法?
  • 文义解释
  • 立法者目的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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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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