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 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 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 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既然没有明文禁止,如果促使形成判例可以对具体法条的制定和企业平等就业的理念形成推进作用。
个人认为批评教育短期、长期效果都不如形成判例好。
- 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 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 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 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