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54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47#
美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我国某国有企业于1990年8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组装电器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录音机)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至1995年1月,该合资经营企业连年盈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美国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若在中国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肯定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后经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境内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者为美国的电器有限公司。该电器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以该公司生产空调的专利技术作价150万美元、商标专有使用权作价60万美元,此笔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现金5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90万美元;从已开办的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中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兑换成100万美元。在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了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我国的企业审批机关经过认真审批,并对企业章程及出资中一些不正确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后,批准该企业成立,该企业于1995年3月3美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假如该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空调,可以按下列哪项去做?
  • 按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 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 可自行制定销售计划,确定销售数量
  • 可根据市场需求量大小确定销售数量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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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labixiaoxian 发表于 2019-12-25 21:44
评论区中的法条引用错误,根据第四十二条,一个原则,受TM怎么销售就怎么销售
11 # 523247488 发表于 2014-5-9 23:31
这题可以作废了
10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7 14:50
[quote]seroro_坏 2013年06月01日 21:23:53
[引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quote]
9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1 21:23
[引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 # karton 发表于 2012-6-2 22:42
看不懂给的答案。
7 # 合金装备 发表于 2012-5-18 10:15
答案BCD
6 # 笨笨李 发表于 2011-7-13 09:35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5 # abcde0117 发表于 2010-8-7 09:27
都加入WTO了,A是啥意思……
4 # wxfz200518 发表于 2010-8-6 08:26
此题不应选A
3 # 雪狼2 发表于 2010-6-1 19:26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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