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1)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3)代位之债的抗辩
.....还满欢喜仲裁条款属于(1)...为啥突然冒出个“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啊?求大神解释! 本来次债务人可以援引“(1)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就已经事实上突破合同相对性了吗?
乙公司为丁公司的债务人(须对丁承担3000万元的补充责任),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债务人(甲欠乙2000万元)。
丁可以甲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包括:
丁对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乙对甲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乙怠于行使对甲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到丁对乙的债权;
乙对甲的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A项: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所以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B项: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所以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C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D项:《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所以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C 到期债券,不但要催告,还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