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1、A选项错,当选。甲客观是盗窃行为,主观是盗窃故意(盗窃故意是指在前有权占有人无察觉时取得占有的故意,而非牟利的故意,所以与所占有的对象物的实际价值无关。否则,若实际生活中把认为无价值的他人之物偷拿走不认定为盗窃故意是很荒谬的),主观认识错误,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
2、B选项错,当选。甲先盗窃后出卖赃物,系事后不可罚行为。
3、C选项错,当选。甲构成盗窃罪,分析如上;不构成诈骗罪。甲将玉坠卖与丙,丙对玉坠的规格、数量均无认识错误,只对价值认识错误。按照民法,买卖双方对于交易标的规格、数量没有认识错误,仅对价值存在不同认识,不构成欺诈,所签署的合同有效。只不过,在民法中,因为买卖的是甲偷盗而来的赃物,当乙向丙主张返还时,丙无法对抗,此是另话暂且不论。总之,甲将认为不值钱的玉坠高价让与丙并不构成诈骗罪,否则,现实中文物收藏遇到打眼,买家就主张诈骗罪就好了,显然很荒谬。如果题目稍微改动一点,比如玉坠市场价值10万元,题目其他条件均不变,还能主张甲是诈骗丙吗?
4、D选项错,当选。甲对丙不构成诈骗,显然选项就错了。
[引用]
注意是2010年实施的盗窃行为,按照从旧件从轻原则,不适用刑(八)的入室盗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