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610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108#
[13年司考真题卷二第6题]: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本题有 1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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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marine__cn 发表于 2018-8-21 17:10
本人认为此题四个选项全错,甲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无答案,推导过程如下:
1、A选项错,当选。甲客观是盗窃行为,主观是盗窃故意(盗窃故意是指在前有权占有人无察觉时取得占有的故意,而非牟利的故意,所以与所占有的对象物的实际价值无关。否则,若实际生活中把认为无价值的他人之物偷拿走不认定为盗窃故意是很荒谬的),主观认识错误,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
2、B选项错,当选。甲先盗窃后出卖赃物,系事后不可罚行为。
3、C选项错,当选。甲构成盗窃罪,分析如上;不构成诈骗罪。甲将玉坠卖与丙,丙对玉坠的规格、数量均无认识错误,只对价值认识错误。按照民法,买卖双方对于交易标的规格、数量没有认识错误,仅对价值存在不同认识,不构成欺诈,所签署的合同有效。只不过,在民法中,因为买卖的是甲偷盗而来的赃物,当乙向丙主张返还时,丙无法对抗,此是另话暂且不论。总之,甲将认为不值钱的玉坠高价让与丙并不构成诈骗罪,否则,现实中文物收藏遇到打眼,买家就主张诈骗罪就好了,显然很荒谬。如果题目稍微改动一点,比如玉坠市场价值10万元,题目其他条件均不变,还能主张甲是诈骗丙吗?
4、D选项错,当选。甲对丙不构成诈骗,显然选项就错了。
12 # 坚守信念 发表于 2017-8-4 09:31
11 # 3热舞 发表于 2015-8-14 18:15
10 # RavenMKII 发表于 4 天前
[引用]
注意是2010年实施的盗窃行为,按照从旧件从轻原则,不适用刑(八)的入室盗窃的规定。
10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10 18:55
注意是2010年实施的盗窃行为,按照从旧件从轻原则,不适用刑(八)的入室盗窃的规定。
9 # 孙楚轩 发表于 2014-11-10 11:08
此题不严谨,A项属于入户盗窃情形,应构成盗窃罪。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19 09:54
甲将清代玉坠误以为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属刑法认识错误中将构成犯罪的对象误以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对象。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因而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如果属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行为人存在过失,由于盗窃罪没有过失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7 # 默默默默 发表于 2014-8-18 09:09
甲将清代玉坠误以为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属刑法认识错误中将构成犯罪的对象误以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对象。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因而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如果属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行为人存在过失,由于盗窃罪没有过失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6 # 一壶浊酒朝天歌 发表于 2014-6-7 00:15
放自己家里的东西 不管东西值不值钱 别人都没有权利随意来挑他认为不值钱的东西拿走
5 # 书法人 发表于 2014-5-13 12:35
如果甲真的认为不值钱就不会拿了,仅凭口供就认定主观,考试果然是考试,现实中是一定判盗窃的,无语。
4 # liangdong8989 发表于 2014-3-15 11:10
2010年实行的盗窃行为,刑法修正案八新添的三种行为: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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