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再将汇票质押给戊,并因其债务不能偿还而由戊取得票据权利.
丁已经还不上债了,所以质押的后果是戊取得权利,丁和戊相当于两清了,所以找丁没用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因此丁与戊之间的关系不能用票据法上的关系来处理,是一般的质押。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丁再将汇票质押给戊,并因其债务不能偿还而由戊取得票据权利.
丁已经还不上债了,所以质押的后果是戊取得权利,丁和戊相当于两清了,所以找丁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quote]zrnm65 2010年04月06日 21:29:21
请注意审题,问的是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丁没有在票据上签字,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依照...[/quote][/quote]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没有丁的签章,票据的签章自然不连续,银行自然有理由拒付款。同时,丁的签章没有,即在持票人向前手追索时,丁不用承担票据责任。
请注意审题,问的是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丁没有在票据上签字,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