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89#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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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ercyliu 发表于 2016-3-3 09:30
《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5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3 17:06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4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31 13:38
《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0 00:28
支票的付款人只有银行,所以只有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虽然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但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
2 # mgal0618 发表于 2012-4-16 14:20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1 # guoyaxuan_2005 发表于 2010-3-19 08:54
本题关键理解为什么本票和支票与汇票不同,因为在我国汇票有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种不同类型,付款人多样化,而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局限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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