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本票虽然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但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