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丙并未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因此而造成其前手的损失,丙应负赔偿责任
- 付款人丁仍应当对丙承担责任
- 付款人丁不再对丙承担责任,丙只能向出票人行便追索权
因为基于前后手的合同付款关系,前手已经通过票据付款给后手清洁了付款义务,
后手自己丢失拒绝付款证明,自己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
也可一并通知。未通知仍可追索,但因未通知给被追索人造成损失应以票据金额为限赔偿。
追索权自卑拒绝承兑/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丧失。(再追索3个月)。
未按法定期限提示承兑/付款,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是否给予承兑或付款由承兑人/付款人自己决定
我选BD,答案AC,不知道的还以为我看错题目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