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1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19#
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0万元
  • 9万元
  • 8万元
  • 7万元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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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aoqiu 发表于 2015-7-26 11:41


同意“2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5-3-6 03:29 ”观点。
5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4-8 22:24
RavenMKII <span title="2015-4-8 22:23">3&nbsp;秒前</span>
个人理解:
甲的债权到没到期很重要啊,如果乙欠甲的债务没到期,甲欠乙的债务到期...

说错和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无关,那是债务过了2年诉讼时效之后的情形。
4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4-8 22:23
个人理解:
甲的债权到没到期很重要啊,如果乙欠甲的债务没到期,甲欠乙的债务到期了,此时甲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那甲有权主张抵销,而乙无权主张抵销。
但本题只说了甲欠乙的债务到期了,没说乙欠甲的债务有没有到期。 就有2种可能,到期or没到期。然后题目问如果乙提出抗辩,丙银行能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是多少? 那么就要认定为乙主张了抵销,那么债务就缩减为8W元了。
3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5-3-6 22:22
债权移转是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可以退出合同关系。是财产权益的买卖行为
债权质押合同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债权人不退出原债权合同关系。是财产权益的担保行为
债权移转相似的还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概念有多处相似,区分不同才是民法难点。
2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5-3-6 03:29
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我觉的还是这个靠谱,依上所述该题题意不明,未表明第三人债务人乙在出质时告知质权人丙有无抵销权。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4:21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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