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22#
4.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应归甲公司所有
  •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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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c韩 发表于 2016-3-1 09:11
4 # ronganw 发表于 2016-2-29 10:51
档ЧеΥΥоC
3 # wangmocd 发表于 2015-7-30 14:01
孤煞明雄 2015-6-11 23:03
那么是不是将款项存于其个人账户就可以视为赠与了呢?就可以按照遗产处理了?
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是单方的
2 # 孤煞明雄 发表于 2015-6-11 23:03
那么是不是将款项存于其个人账户就可以视为赠与了呢?就可以按照遗产处理了?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2:54
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选项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

选项D正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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