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23#
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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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锅饭5275 发表于 2017-4-28 21:56
10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8-23 17:02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第二:李红个人对甲公司债权的保证关系。
9 # denson 发表于 2016-6-13 22:00
8 # denson 发表于 2016-6-13 22:00
7 # 20150226 发表于 2016-6-13 16:36
AЧеΣ""Υ
6 # 20150226 发表于 2016-6-13 16:19
A-ЧеΣЧ
5 # ronganw 发表于 2016-2-29 10:57
йεЧе
4 # HowSuper 发表于 2015-9-16 09:54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本题其实是给合同三方合同,需要第三人同意才对其产生效力。李红的签字,既是代表公司承受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也是代表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李蓝未签字,所以关于第三人义务的约定对她不生效。
3 # wangmocd 发表于 2015-7-30 14:11
合同法第76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所以这是为什么
2 # daocaorenx 发表于 2015-6-11 17:24
一个公司怎么可能有两个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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