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6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641#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 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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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nnsfks2017 发表于 2017-8-31 00:59
B项说可指定,没说应指定,怎么不对了?答案能再负责一点吗!
2 # agan5941 发表于 2016-8-29 23:29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为国安恐怖重大贿赂。重大贿赂不包括贪污!!
1 # hahahahaha12345 发表于 2016-4-21 13:10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强制出庭作证。
参与草案起草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这样规定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思想,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以来,我国相继批准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其中不少条约对律师有效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8年,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律师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只需凭“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即可,而无需办案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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