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96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96#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 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 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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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4 21:17
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8条蔡某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但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派生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腾房的物上请求权,故D项正确,A项错误,蔡某基于遗嘱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蔡花的合法占有于其父母死亡而终止,根据《物权法》第34条,蔡某可不受借用关系的约束而行使物权请求权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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