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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7#
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 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 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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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inglzt 发表于 2017-7-17 11:04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所以,C项正确。

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B、D两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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